刑的成语、带刑字的成语 | 详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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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刑而王:谓先经受磨难而后飞腾黄达。 | 详细» |
遁天之刑:指违背自然规律所受的刑罚。 | 详细» |
繁刑重赋:过重的刑罚和繁多的赋税。 | 详细» |
果刑信赏:指赏罚严明。 | 详细» |
讳兵畏刑:指慎于用兵和用刑。 | 详细» |
僭赏滥刑:赏的不是有功的人,罚的不是有罪的人。 泛指赏罚不当。 | 详细» |
隆刑峻法:指刑法重而严。 | 详细» |
明刑弼教:用刑法晓喻民众,使大家都知法、畏法而守法,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。《尚书·大禹谟》:“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,期于予治。” 弼(bì):辅助。 | 详细» |
明刑不戮:刑法严明,民不敢犯,所以不必杀戮。《商君书·赏刑》:“故禁奸止过,莫若重刑;刑重而必得,则民不敢试,故国无刑民。国无刑民,故曰:‘明刑不戮。’” | 详细» |
明正典刑:指依法公开处置。宋吕颐浩《辞免赴召乞纳节致仕札子》:“如是托疾,自当明正典刑;如委实抱病,伏望天慈,放臣闲退。” 明:表明。正:治罪。典刑:执行法律。 | 详细» |
威刑肃物:以严刑使人恭顺。 | 详细» |
刑措不用:措:设置,设施。 刑法放置起来而不用。形容政治清平。 | 详细» |
刑期无刑:刑罚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,从而达到不用开的目的。 | 详细» |
刑于之化:指以礼法对待。后用以指夫妇和睦。 | 详细» |
刑余之人:余:以后。 指太监或受过宫刑的人。也指其他受刑致残的人。 | 详细» |
严刑峻法:1.严厉的刑罚,苛刻的法令。 | 详细» |
严刑峻制:犹言严刑峻法。严厉的刑罚和严峻的法令。 | 详细» |
以刑去刑:用刑罚遏止刑罚,意指从重量刑,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法,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。 | 详细» |
以刑止刑:犹以刑去刑。 | 详细» |
以刑致刑:对重罪施以轻刑,则罪犯无所畏惧,其结果将导致不断用刑。 | 详细» |